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2013年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4-05-16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以下合同及其补充、解除协议: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和专业承包合同,但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除外;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但总承包合同无需办理备案的,其专业分包合同也无需办理备案;
(三)建设—移交(BT)建设项目发起人与承办人签订的建设—移交合同;
(四)施工单位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
(五)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六)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七)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合同;
(八)建设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的施工图审查合同。 本办法所称备案为告知性备案。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备案及管理。 第五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认可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含BT建设项目的发起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发包人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正式文本;
(三)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可按年度提交,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除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非招标工程应当提交加盖合同双方公章的工程预算书或者取费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提交审计专业局出具的预算审计报告,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提交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的施工图预算。 本条第一款及第八条所需提交材料,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受理的施工许可申请等事项所需提交材料相同的,可以不重复提交。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除提交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同意专业分包的证明。 发包人申请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备案时,发生工程名称、当事人名称、土地使用者变更等情况的,除提交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地名、市场监管、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申请备案当事人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全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十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合同备案网上申请和办理,方便相关部门、企业网上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材料齐全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回执。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合同类别、工程名称、发承包人、合同金额等合同备案信息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实行企业诚信申报,合同当事人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审计等的依据。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适用文本出现争议时,以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造价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中应当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以及是否规避招标等情形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后续监管中发现如下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依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法分包的;
(四)拒不改正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的合同整改意见的;
(五)施工现场实际情形与备案合同约定严重背离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合同予以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的备案,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深建规〔2007〕3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