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两个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善及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起着重要意义。由于是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所以在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有着认识上的偏差。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申请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应当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产生两个结果:
(1)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