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监狱法院减刑公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罪犯进行公示只是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程序,经公示后将收集到的意见结合搜索案件进行审理最终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裁定后,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立即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一、《监狱法》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规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