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其组成人员包括学校分管负责人、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学校监察处负责人、法务代表以及有关职能部处负责人、学校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视申诉的性质可以临时增聘有关专家为咨询顾问。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受理本规定所指的学生申诉;
2.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3.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做出申诉复查决定;
4.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申诉处理结果送达申诉人;
5.对学校各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一般由学校相应分管的负责人担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如下:
1.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的时间、地点;
2.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关会议;
3.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4.就相关事项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职能部门;
5.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复查结论的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