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享有中止探望权请求权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下列情形构成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1)探望权人没有行为能力;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未治愈;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4)探望权人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