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权的证据可以根据中止的探望的具体情形寻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有以下几点:
规定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探望权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一些:
b、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c、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e、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二、探视方式抚养方同意的可以进行吗
可以的。不抚养孩子一方探望孩子时,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但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在司法实践中,当当事人行使探望权时,对方不能阻止,并尽到协助的义务。如果被阻挠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看出,我国并未对如何具体的行使探望权作出详细的规定,而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也就是由当事人协商在先,法院自由裁量在后。
中止探望权的证据可以根据中止探望的情形进行追踪。中止探望的情形有如果具备探望权的一方同子女的感情恶化到子女不愿意当事人进行探望的,那么就可以进行中止探望。同时如果一方有吸毒等恶劣行为的话,那么也会中止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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