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3)特别声明: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1)、
(2)的情形处理。
◇最新酒后驾驶处罚标准
●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虽然有,但是过轻,这也是造成目前酒后驾车,并且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除非是酗酒,否则,一般来说,对于酒后驾车也是没有太多的约束作用。相比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本为0.05%,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显然放得有些宽。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如何禁止酒后驾车,与国际接轨其实是可行的。只有重罚,甚至上升到法律层面,酒后驾车的行为才能有所收敛。
◇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
近日,醉酒且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徐某,被武汉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合并处罚款3200元,拘留20日。据悉,截止到11月2日的一个月里,全市共有18名醉酒驾车的驾驶员被交管部门依法行政拘留。
2010年10月28日11时20分许,徐某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沿汉阳区汉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汉阳大道仙山村路段时,被汉阳大队执勤民警拦下。该车驾驶人徐某下车后,脸色潮红,浓烈的酒气扑面而来,民警随即将其带回队部进行酒精检测。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97.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不但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徐某本人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徐某交代,他是湖北汉川人,现暂住在汉阳,两个月前来到武汉,花两千多元买了一辆正三轮摩托跑营运。办案民警介绍,徐某总共有三种违法行为,其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7日;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处罚款200元。交管部门依法对徐某合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