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具有本解释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分别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以及经济损失数额三个方面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为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规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非法集资款返还规定在非法集资人没有个人财产可以清偿集资数额,一般是按照集资人追回款的数额占整体集资款的比例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