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三、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