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简易程序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字生效,并经予以确认的民事调解书是即时生效,不需要另行出具生效证明书,故予以了拒绝。生效证明书就是指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出具生效证明书也是人民应当承担的义务。
2、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该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协商调解书的“签字”生效方式,在简易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字生效,并经进行确认的案件是签字生效的。而在制作调解书时,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字生效的,都会写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其他机关要求出具生效证明书的,应当一律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