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 身份证号:×××××,性别:女,出生年月日:×年×月×日,职业:××,籍贯:××,住居所:××市××区××里××路×巷×号
被告:陈×× 身份证号:×××××,性别:男,出生年月日:×年×月×日,职业:××,籍贯:××,住居所:××市××区××里××路×巷×号
诉讼请求: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双方所生子女陈××由原告监护,扶养费有双方共同负担,被告每月五日前,应给付扶养费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被告应给付原告人民币壹百万元整之精神损害赔偿。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
(一)原告与被告于一九×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有户口本可证(证据编号一号)。
(二)被告婚后开始酗酒,酒后动辄对于原告及子陈××拳打脚踢,屡次报警处理,有纪录为证(证据编号二号)及至医院验伤,验伤单显示原告与子陈××多处淤伤,子陈××性格呈现畏缩(证据编号三号)。
(三)被告既然已婚,应该对于婚姻忠诚,但是原告及子陈××曾至被告同事聚会,撞见被告与公司会计李××,在餐会上公然拥抱与亲吻。在被告E-MAIL李××通讯记录数十封,对话暧昧(证据编号四号)。
(四)双方婚姻因被告动辄施加暴力,已到达不堪同居之虐待,更因被告对于婚姻忠诚的轻视,而陷于无可挽回的窘境。因此,原告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诉请与被告离婚。
(五)被告对子女动辄体罚与不明就里的殴打,已造成子女身体上有形伤害,心灵上更留下难以弥补的创痛。原告对于子女关怀,本身有正当工作(证据编号五号)依民法通则第××条第一项定,请法院针对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斟酌,判定监护归属于原告。
(六)被告施加之精神、身体虐待与婚姻的不尊重,已令原告身心俱疲,在子女家族朋友间难堪、痛苦,并严重损及原告自尊、人格。请法院依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判给精神损害赔偿。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状 人:××(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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