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方面的纠纷,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事项可能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但公证机构与公证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财产关系亦不存在人身关系;
其次,当事人之间就某一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发生纠纷时,可以起诉要求法院予以确认。但此时法院审查的是法律行为的效力,而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公证书是公证行为的载体,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公证书无效,实质是请求法院对于公证行为的效力进行审查。而公证行为是一种证明行为,并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公证行为本身也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因此,公证行为并非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虽然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要求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与要求确认公证书的效力属于不同性质的请求,不能因公证机构可以作为赔偿案件的当事人而认为法院有权审查公证书的效力。所以,公证书的效力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再次,《公证法》虽规定了公证的证明作用,同时也规定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因此,公证书具有证据的作用。公证书的效力问题虽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一方当事人以提出公证书作为证据,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相反证据。人民法院亦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对公证书进行审查,如该相反证据确实、充分的,有关公证书即不应被采信。
最后,《公证法》实施以前,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其出具公证书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当时公证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基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属性,而非因其可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以上是对程序违法的公证遗嘱是否可以要求撤销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