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且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首先,本案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被告人所在的市场正出于维修时期,相关摊位被迫在一些公共场所临时摆设,谁摆的早谁就能取得位置好的摊位。崔早起将摊位摆好,的看到摆的桌子后,出于争夺摊位的恶意,没有尝试与桌子的主人协商解决,无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蛮横的抬脚将桌子踹烂,将桌子踢到路中间,
然后摆上自己的桌子。随后与交涉时,用拳头击打的前胸及头部,并用砍刀的刀背砍了的肩部。与等三人手持砍刀和擀面杖,将围住,三个男人手持砍刀棍棒殴这样一个弱小的女子,这是作为的帮凶对实施的不法侵害。
其次,被告人以挥舞擀面杖的方式阻挡等三人接近时,等人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以上就是正当防卫辩护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