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殴与正当防卫的辩护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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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打架斗殴案件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词应该居中先写标题,介绍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辩护人,对案件做的基本准备工作及基本的辩护观点,正文的辩护理由没有固定的写法,辩护人认为是正当防卫的,就要着重从正当防卫方面进行辩护,结尾有辩护人的签名、日期等内容。
打架斗殴与正当防卫的辩护词怎么写

一、打架斗殴正当防卫辩护词怎么写?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打架斗殴委托辩护律师的费用是多少?

打架斗殴委托辩护律师的费用不是法定的,律师收费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7、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三、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四、打架斗殴案件中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必须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

2、实施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3、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4、针对不法侵害本人的人身或财物进行防卫;

5、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在打架斗殴案件中,如果正当防卫成立,根据规定,正当防卫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若防卫过当,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也会从轻处罚,辩护人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写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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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哥哥一直在社会上混也不学习,最近因为聚众斗殴罪被警察抓了,我们都很着急,问下聚众斗殴罪有罪辩护词是啥,聚众斗殴罪辩护词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又通过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定性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关于定罪部分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王某指使打斗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指控王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一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认为王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如下:
一、王某不具有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动机。
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是出于目无法纪、挑战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动机。从本案中,从主观方面及动机来讲,王某没有聚众斗殴、挑战社会秩序的流氓目的,王某有正常职业,经营一家企业,没有挑战社会秩序的目的和动机。相反,他是渴望在好的社会环境和秩序经营的。因余波多次找王某索要钱,并多次威胁要到王某家闹事,王某出于害怕对方来家里闹事,导致影响不好,无奈王某决定教训特定对像余波,并不是挑战法纪,寻求剌激,不具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和目的,不是流氓活动。
二、本案王某一方到现场参加打斗的人数没有达到三人以上,同时没有达到影响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局面。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到现场的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从本案件客观方面来看,王某只是让刘伟找余波谈谈,不行就收拾收拾他,之后,刘伟找来了安飞,刘伟和安飞开车来到余波和王某约定的地点“老柴油机车厂胡同附近”,双方没有谈好余波和安飞发生相互殴打,很快打斗就结束,然后刘伟和安飞就跑了。可见,到现场的只有三个人分别是另案被告人刘伟和安飞及余波。可见,本案打斗双方任何一方也没有超过或等于三个人,因此,不符合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的规定;而且虽然双方约定了时间和地点,但是当时打架地点是在胡同里,没有其旁观者在场,没有形成大规模的互斗的局面,没有上升影响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局面。
三、我国已有个别省份明确规定因民事纠纷发生的斗殴不宜认定聚众斗殴罪,该认定对本案有参考价值。
本案是因王某和余波民事债务纠纷而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本案可参照适用。
综合以上几点原因,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具备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关于量刑部分辩护意见:
退一步讲,即使贵院认定王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王某也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 王某不属于持戒斗殴行为;
聚众斗殴者间未形成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则聚众斗殴参加者中虽有临时持械者,对首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加者亦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
结合本案,王某在刘伟去和余波见面之前,只是告诉刘伟不行就收拾收拾余波,并没有为他事前准备任何工具,而且至始至终也没有到达现场,本案刘伟在打斗中使用的铁锹是现场发现的,安飞使用的刀是车主刘育含平时吃水果用的,可见,刘伟和安飞二人在使用铁锹和刀对余波进行伤害时王某并不知道,更没有事前指使的行为,因此,王某不属于持戒斗殴行为,不应当在三年以上量刑。
二、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本案卷宗内的“到案经过”可以证明王某是主动到宽甸
镇城南派出所主动投案,王某的多次讯问笔录和今天的庭审过程中的全部供述案情基本一致,而且与其他被告的询问笔录也相互吻合,可见,王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对王某应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 王某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结果
的发生,主观恶性非常小,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非常小。
从本案发生的过程看,各被告人均无故意伤害的事先组织、预谋,本案不属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本案具有一定偶发性。王某更无故意伤害的行为,虽然在客观方面有人受伤,但王某找刘伟帮助去与余波聚是为了解决纠纷,并不是为了打架聚在一起。从各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安飞去时并不知道刘伟找余波的意图,当时只是看到余波和刘伟相互厮打,其怕刘伟吃亏才从车上拿起车主平时用于吃水果使用的刀上去砍余波。造成余波受伤纯是一时的义气,余波受伤不是本案各被告人的目的。同时本案的发生纯属于朋友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引起,这说明王某主观恶性非常小,犯罪情节非常轻微,人身危害性非常小,易于教育改造,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四、王某积极对被害人余波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案发生后,王某就积极与余波协商赔偿事宜,在2017年1月22日王某赔偿余波人民币柒万元,并达到余波的谅解,余波并于当日出具的谅解书和收到赔偿款7万元的收据。这可以证明王某积极对余波进行赔偿,并得到了余波谅解,余波还明确表示要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五、被害人余波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本案的发生是由于余波的多次对王某的威胁,导致王某害怕才找到刘伟阻止余波到来家里闹事,由于刘伟和余波在谈话过程中言语不合发生厮打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余波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
六、王某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几次会见被告人,都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在庭审中王某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从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各被告人行为情节等情况看,本案情节简单,犯罪具有偶发性,犯罪动机具有一定正当维权因素,从各被告人犯罪目的动机及行为分析,具体到王某其主观恶性不深,对王某应从轻、减轻处罚。请求法庭充分考虑王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人身危险性较小等从轻、减轻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王某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王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判处王某6个月拘役。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贵院给予考虑并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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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发生了一起伤人事故,被告是我一个朋友,但是是正当防卫,他想咨询下在法庭上关于防卫过大辩护词是啥,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辩护词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我研究了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庭审,认为本案定性恰当,但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不法侵害客观存在,赵某的行为不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对对方实施所谓防卫而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1].假想防卫最大的特点在于,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但由于假想防卫人认识上的错误而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从而采取行为导致对方无辜受害。本案中。张某一行人多人凌晨从网吧出来,为寻找上网费用,而将下夜班单身行走的赵某选定为谋取财物的对象。张某等人对于谋取财物具有概括故意,要么是敲诈勒索,要么是抢劫。从事态发展来看,张等人某首先采取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在敲诈勒索未果时依然不死心,继续围追赵某,目的是要殴打赵某以强行劫取财物。因此,无论是先前的敲诈勒索行为,还是正在转化中的抢劫行为,都是不法侵害。本案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赵某并没有认识上的错误,张某等人并非无辜的受害者,故本案不是假想防卫。
(二)赵某的行为不是提前防卫
提前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一种,防卫不适时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实施的加害行为,包括提前防卫与事后防卫两种。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况下,预先对有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而尚未着手实施侵害的人加害,是提前防卫;而在不法侵害结束后采取的报复损害行为是刑法理论上的事后防卫。对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一般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在行为人对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防卫不适时应作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实施防卫行为的,应以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本案不是特殊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特殊防卫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解读:第
一、防卫范围是特定的。特殊防卫必须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殊防卫所针对的不是一般侵害行为,而是遇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才能实施,其中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系指具体的犯罪手段,它们的特点是以暴力犯罪的形式出现,而且它们必须严重危及防卫人的人身安全,但并不要求达到构成具体的罪名。其中的暴力犯罪是指不法侵害人实施杀害、伤害或其他对人身实施的各种强制行为。第
二、防卫时间是特定的。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才能允许实施特殊防卫。而所谓的正在进行是指暴力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如果在暴力犯罪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实施防卫就不构成特殊防卫。第
三、防卫人的防卫目的必须在于保护人身安全。这与一般的正当防卫有别,特殊防卫的目的仅出于保护人身安全,而不包括财产安全。此处的人身安全可以是防卫人自己的,也可以是受到暴力犯罪行为侵害的其他人的。
本案中,不法侵害包括敲诈勒索与抢劫两种行为,并以前者为直接表现形式,对于抢劫还处在准备实行阶段,只是具有被抢劫的潜在危险性,因此,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防卫范围及防卫时间。另外,赵某在实施挥刀的行为时其人身并没有受到暴力犯罪的直接侵害,其防卫的目的不是仅出于保护人身安全,更主要的是保护财产安全,因此也不符合特殊防卫的目的要求。
综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赵某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加大了防卫的力度,使用与被攻击形式不相称的防卫方式,导致对方出现伤亡结果。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谢谢。
我有个朋友被卷进聚众斗殴的事情上去了,所以呢,我就想了解一下关于聚众斗殴首要分子认定标准是什么 ,聚众斗殴首要分子辩护词是啥,聚众斗殴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聚众斗殴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受上诉人车某亲属的委托、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加诉讼,现辩护人在充分阅卷,调查、会见并结合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依法为上诉人车某发表以下二审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一审判决将车某认定为首要分子,显属事实认定错误。
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或直接致伤被害人的行为人。
所谓组织是指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在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支配下起募集、召集、纠集领导作用的行为人。
所谓策划是指为了聚众斗殴而对参加斗殴的行为人进行谋划、分工、确定斗殴的人数、规模、时间、地点以及行为方式的犯罪分子。
所谓指挥是基于组织策划的领导身份,对斗殴的过程起控制、调动、指示、决定作用的犯罪分子。
联系本案案情分析,本案纠纷的起因完全是同案人李某与对方姜某、郑某因道路占用纠纷引起,该纠纷的起因带有突发性、偶然性,即纠纷发生之前不存在聚众、组织、策划和预谋。
纠纷的升级完全是因为李某在一开始的纠纷中就被姜某和郑某打伤,李某为了报复出气把姜某的汽车玻璃砸碎,姜某打电话纠集多人意图斗殴,并参与斗殴导致。
面对姜某纠集到哈飞物流的多名聚众斗殴行为人,本案其他同案被告人主动参与斗殴的原因完全是因为看到和听到吵架声,基于和李某是老乡和亲友关系,出于同情和帮助才参与斗殴,而不是受谁的领导和指挥才参加斗殴的,如:
庞某在卷宗材料中供述“我和李某是老乡,不去帮忙,觉得面子上过不去”(见九卷11页)。
闫某参加斗殴的原因是因为拉架而被打,额头被打破流血了,头脑一热参与殴打(见九卷47页)。
刘某参与放狗的原因是为了防止老板车先生被打才放狗的,注意这里刘某在九卷77页的供述中证明的老板是车先生而不是车某。
李三参与打架的原因、是李某是李三的侄子、且看见李某被打的蛮惨的,就出去打的,并证明“没有人召集我们”。(见八卷74页90页。
刘龙江参与斗殴的原因也是基于东北老乡关系的存在,不好意思不帮忙才参与斗殴的。
综合分析以上被告人参与斗殴的原因都是基于和李某的老乡亲友关系,出于同情、碍于面子才参与斗殴的,在斗殴之前没有人组织、没有人策划、也没有预谋,更与车某是否是老板没有隶属关系,更何况车某也不是老板。
那么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不存在组织和策划的首要分子,那么是否存在指挥的首要分子呢?
下面我们在结合一审判决分析,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部分认定车某参与斗殴的主要行为就是:车某是物流的负责人,“车某喊了一句打的就是东北人”后被告人车某、李某等人就对孙某等人进行殴打。辩护人认为不论车某是否说了这句话都不能就此推定车某构成现场指挥的首要分子,理由如下:

一、物流的负责人不是车某而是车先生。

二、本案纠纷的挑起者是李某而不是车某。

三、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不是物流的单位职务行为引起。

四、李某和物流之间也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五、意图报复的行为人是李某,而不是车某,是因为李某吃亏在前。

六、车某也没有持械斗殴,更不是致伤被害人的直接行为人。
综合以上情节分析、车某他不是本案纠纷的挑起者,组织者、策划者、领导者,也不是斗殴纠纷的前期受害人,他没有聚众和指挥的特定身份和故意。
下面我们再进一步分析车某是否说了这句话,这句话是怎么说的,这句话和其他人斗殴之间的因果关系?首先从车某是否说了这句话和背景分析:
案发以后、姜某打电话叫来了李某、孙某、郑某等人,姜某一看自己一方来人了,就持铁棍下车了,这时是车某说:“你还拿东西啊,把东西放回去,”从而制止了姜某的持棍行为,由此可见车某是不想斗殴的,更不想持械斗殴。
当孙某说都是东北人时,车某回答:“打的就是东北人”这句话只是对孙某问话的回答,准确地说、是“说”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喊”,更不是指挥其他人参与打,且说了这句话以后车某也没有对孙某进行殴打,其他参与殴打的人也不是听到这句话才参与斗殴的,如庞某参与殴打的过程就没有听见这句话,闫某参与殴打也没有听见车某叫打,闫某同时证明李某发起脾气来有点控制不住(见九卷47页),九卷第55页显示闫某是听见李某讲了一句:“打他”双方就打起来了。刘某也不是听见车某喊打才放狗的。且这句话到底是怎么说的,现有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但通过法庭查证的事实是在车某说这句话之前,李某等人已经和对方打起来了,且喊打的人不是车某,本案中相关被告人都一致证明了在他们参与殴斗之前都没有听到车某说打的就是东北人,那么也就是说他们参与斗殴的原因不是车某叫打的,即车某不论是否说了“打的就是东北人,都和其他人的殴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依据这句话就推定车某起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
哥哥在酒吧喝酒喝多了,有人来故意找他麻烦,就找了一堆朋友过来帮忙,最后事情闹大了,把他给牵涉其中了,现在需要一份辩护词,聚众斗殴中关于从犯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又通过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定性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关于定罪部分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王某指使打斗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指控王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一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认为王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如下:
一、王某不具有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动机。
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是出于目无法纪、挑战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动机。从本案中,从主观方面及动机来讲,王某没有聚众斗殴、挑战社会秩序的流氓目的,王某有正常职业,经营一家企业,没有挑战社会秩序的目的和动机。相反,他是渴望在好的社会环境和秩序经营的。因余波多次找王某索要钱,并多次威胁要到王某家闹事,王某出于害怕对方来家里闹事,导致影响不好,无奈王某决定教训特定对像余波,并不是挑战法纪,寻求剌激,不具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和目的,不是流氓活动。
二、本案王某一方到现场参加打斗的人数没有达到三人以上,同时没有达到影响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局面。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到现场的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从本案件客观方面来看,王某只是让刘伟找余波谈谈,不行就收拾收拾他,之后,刘伟找来了安飞,刘伟和安飞开车来到余波和王某约定的地点“老柴油机车厂胡同附近”,双方没有谈好余波和安飞发生相互殴打,很快打斗就结束,然后刘伟和安飞就跑了。可见,到现场的只有三个人分别是另案被告人刘伟和安飞及余波。可见,本案打斗双方任何一方也没有超过或等于三个人,因此,不符合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的规定;而且虽然双方约定了时间和地点,但是当时打架地点是在胡同里,没有其旁观者在场,没有形成大规模的互斗的局面,没有上升影响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局面。
三、我国已有个别省份明确规定因民事纠纷发生的斗殴不宜认定聚众斗殴罪,该认定对本案有参考价值。
本案是因王某和余波民事债务纠纷而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本案可参照适用。
综合以上几点原因,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具备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关于量刑部分辩护意见:
退一步讲,即使贵院认定王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王某也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 王某不属于持戒斗殴行为;
聚众斗殴者间未形成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则聚众斗殴参加者中虽有临时持械者,对首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加者亦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
结合本案,王某在刘伟去和余波见面之前,只是告诉刘伟不行就收拾收拾余波,并没有为他事前准备任何工具,而且至始至终也没有到达现场,本案刘伟在打斗中使用的铁锹是现场发现的,安飞使用的刀是车主刘育含平时吃水果用的,可见,刘伟和安飞二人在使用铁锹和刀对余波进行伤害时王某并不知道,更没有事前指使的行为,因此,王某不属于持戒斗殴行为,不应当在三年以上量刑。
二、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本案卷宗内的“到案经过”可以证明王某是主动到宽甸
镇城南派出所主动投案,王某的多次讯问笔录和今天的庭审过程中的全部供述案情基本一致,而且与其他被告的询问笔录也相互吻合,可见,王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对王某应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 王某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结果
的发生,主观恶性非常小,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非常小。
从本案发生的过程看,各被告人均无故意伤害的事先组织、预谋,本案不属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本案具有一定偶发性。王某更无故意伤害的行为,虽然在客观方面有人受伤,但王某找刘伟帮助去与余波聚是为了解决纠纷,并不是为了打架聚在一起。从各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安飞去时并不知道刘伟找余波的意图,当时只是看到余波和刘伟相互厮打,其怕刘伟吃亏才从车上拿起车主平时用于吃水果使用的刀上去砍余波。造成余波受伤纯是一时的义气,余波受伤不是本案各被告人的目的。同时本案的发生纯属于朋友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引起,这说明王某主观恶性非常小,犯罪情节非常轻微,人身危害性非常小,易于教育改造,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四、王某积极对被害人余波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案发生后,王某就积极与余波协商赔偿事宜,在2017年1月22日王某赔偿余波人民币柒万元,并达到余波的谅解,余波并于当日出具的谅解书和收到赔偿款7万元的收据。这可以证明王某积极对余波进行赔偿,并得到了余波谅解,余波还明确表示要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五、被害人余波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本案的发生是由于余波的多次对王某的威胁,导致王某害怕才找到刘伟阻止余波到来家里闹事,由于刘伟和余波在谈话过程中言语不合发生厮打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余波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
六、王某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几次会见被告人,都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在庭审中王某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从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各被告人行为情节等情况看,本案情节简单,犯罪具有偶发性,犯罪动机具有一定正当维权因素,从各被告人犯罪目的动机及行为分析,具体到王某其主观恶性不深,对王某应从轻、减轻处罚。请求法庭充分考虑王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人身危险性较小等从轻、减轻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王某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王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判处王某6个月拘役。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贵院给予考虑并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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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轻辩护词
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第三写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第四写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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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表妹,前几天去酒吧玩,遭到了别人的骚扰,就拿酒瓶打上了人家现在让起诉拘留了,我想要帮忙问一下正当防卫致人轻伤辩护词,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被告第二审的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进行调查,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参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并不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也不应负担民事赔偿。

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必须确认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就不能成立。
公诉方在起诉书称“当晚11时许,被告、殷某从本村赵某家返回被告家,被告在途经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窜出,手持菜刀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后被告人被告又将被害人仰面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重伤”。这是法院认定被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原因。其实强调被告将被害人推倒的事实,这恰恰从另一方面说明被害人是故意杀人(未遂)。被告在突然遭到手执凶器的被害人的袭击下,在面临被害人的威胁时,只是出于人的本能的自我防卫,他面对手持菜刀的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也没时间去想自己的推倒行为是否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根据被告人当时所处的情况和环境,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被告的行为就完全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主观特征。所以由于主观要件的缺失,根据犯罪构成原理,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其主观方面追求的是排除不法侵害,并非追求致人伤害或死亡,因此上诉人主观方面属防卫的故意而并非犯罪的故意。
至于被害人的死亡,辩护人认为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被告人推倒被害人时,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完全地真正地停止?推倒被害人是被告人上前几步还是被害人上前,是在侵害行为同时产生的还是在停止侵害后产生的?使用推倒这种方式防身是否正当和适当?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 从防卫的起因来看,本案是由于被害人公然手持菜刀砍伤被告直接引起的。
当被告在晚上回家的路上时,出乎意料地遭受到被害人用刀的不法袭击。被告在本身人身安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害人的不法行为对自己造成伤害,本能地用手对被害人推拨,致使被害人跌在地上。根据《刑法》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该行为只能认定被害人对被告施用暴力行凶的违法犯罪、明显地侵犯被告人身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因此,受害人是防卫起因的肇事者,是事情扩大的制造者。
2、从时间条件来看,被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首先,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行为开始后。通过本案卷宗材料分析可以看出,当被告走到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从家门口南侧窜出来,朝被告人脖子左侧砍了两刀,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其次,被告人防卫的行为始终处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通过卷宗证据及一审出庭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始终没有停止,在被告把被害人推倒之前,被告人的处境始终处于现实的直接的威胁中,这种威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且并没有因被拉开而停止和消失。被告人之所以推倒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起身以后又凑向被告,是侵害行为的继续。被告人的推倒行为是出于更有效地制止不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的推倒行为是恰当的和适时的防卫心理和动作,并不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因此,推倒被害人并不是在侵害行为停止后采取的主动进攻行为,而是仍然处于正当防卫状态。
总之,从防卫的时间来看,被告推倒被害人的时间,是在被害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过程中实施的,此时故意杀人行为尚未完全结束,被告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人在被拉开,只意味着对被告的人身的不法侵害暂告一段落,但丝毫不意味着对被告的不法侵害也已告结束。被告所面对的不是普通犯罪嫌疑人,而是持刀威胁的歹徒。被告在出乎意料的情况下遭受到被害人上前实施暴力的突然袭击,在这受到直接紧急危险侵害的时刻,其所采取推的行为这一措施并无不当。
我堂弟还是未成年人,参加同学聚会的时候,被隔壁桌的人给刺激到了,双方还打架斗殴了,把好几个人给弄伤了,还需要去做辩护的,那聚众斗殴未成年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并经※※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开庭前约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并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1、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于 年 月 日出生,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的时间为2012年9月7日,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所审犯罪中,被告人※※是受参与者※※之邀,出于助威心理卷入了犯罪中,在被告人※※用木棍、砖头打被害人时※※对※※还有劝阻行为,说明被告※※的主观心态方面不是非要致被害人受伤,此节事实案卷中“2013年4月2日14时被害人的询问笔录”、“2013年3月15日20时被告※※的讯问笔录”、“2013年3月19日14时※※的讯问笔录”、“2013年3月27日14时※※的讯问笔录”可以证实。
在本次犯罪中,※※只是踹了被害人一脚,而被害人※※鼻骨及鼻中隔骨折是被告人※※所为。被告人※※的行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结果,在斗殴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此节事实,案卷中“2013年3月25日被害人※※的询问笔录”、“2013年3月27日14时※※的讯问笔录”、“2013年4月1日9时※※讯问笔录”、“2013年4月2日9时※※讯问笔录”等可以证实。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具备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因而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改之心
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其详细供述了整个事发过程,庭审中又再次表示认罪。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事后其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又是初犯、从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目前就读于※※学校,其一贯表现良好,请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四、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应当宣告缓刑。本案被告人※※属初次犯罪,所以即使判决拘役或有期徒刑也应当宣告缓刑。
此致
天津市※※ 人民法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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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辩护词怎么写?
1、首先问好审判者、审判员。2、告知接受委托人名字以及律师信息。3、根据本案定性恰当,但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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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防卫过当辩护词应该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防卫过当辩护词应该怎么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防卫过当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我研究了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庭审,认为本案定性恰当,但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不法侵害客观存在,赵某的行为不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对对方实施所谓防卫而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1].假想防卫最大的特点在于,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但由于假想防卫人认识上的错误而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从而采取行为导致对方无辜受害。本案中。张某一行人多人凌晨从网吧出来,为寻找上网费用,而将下夜班单身行走的赵某选定为谋取财物的对象。张某等人对于谋取财物具有概括故意,要么是敲诈勒索,要么是抢劫。从事态发展来看,张等人某首先采取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在敲诈勒索未果时依然不死心,继续围追赵某,目的是要殴打赵某以强行劫取财物。因此,无论是先前的敲诈勒索行为,还是正在转化中的抢劫行为,都是不法侵害。本案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赵某并没有认识上的错误,张某等人并非无辜的受害者,故本案不是假想防卫。
(二)赵某的行为不是提前防卫
提前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一种,防卫不适时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实施的加害行为,包括提前防卫与事后防卫两种。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况下,预先对有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而尚未着手实施侵害的人加害,是提前防卫;而在不法侵害结束后采取的报复损害行为是刑法理论上的事后防卫。对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一般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在行为人对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防卫不适时应作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实施防卫行为的,应以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本案不是特殊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特殊防卫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解读:

一、防卫范围是特定的。特殊防卫必须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殊防卫所针对的不是一般侵害行为,而是遇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才能实施,其中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系指具体的犯罪手段,它们的特点是以暴力犯罪的形式出现,而且它们必须严重危及防卫人的人身安全,但并不要求达到构成具体的罪名。其中的暴力犯罪是指不法侵害人实施杀害、伤害或其他对人身实施的各种强制行为。

二、防卫时间是特定的。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才能允许实施特殊防卫。而所谓的正在进行是指暴力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如果在暴力犯罪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实施防卫就不构成特殊防卫。

三、防卫人的防卫目的必须在于保护人身安全。这与一般的正当防卫有别,特殊防卫的目的仅出于保护人身安全,而不包括财产安全。此处的人身安全可以是防卫人自己的,也可以是受到暴力犯罪行为侵害的其他人的。
本案中,不法侵害包括敲诈勒索与抢劫两种行为,并以前者为直接表现形式,对于抢劫还处在准备实行阶段,只是具有被抢劫的潜在危险性,因此,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防卫范围及防卫时间。另外,赵某在实施挥刀的行为时其人身并没有受到暴力犯罪的直接侵害,其防卫的目的不是仅出于保护人身安全,更主要的是保护财产安全,因此也不符合特殊防卫的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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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辩护词怎么写
第一写自己受到谁的委托,第二写被告的事情经过,第三行被告不是提前防卫,第四刑根据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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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因为聚众斗殴被捕,现在在法庭审理,法院要出示辩护词,他有没有请律师,我想咨询下聚众斗殴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制作要点: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第
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
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
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
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
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
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二、格式:
法庭辩护词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在法庭上,写一份专业的科学的聚众斗殴罪轻辩护词会为您的官司带来意想不到的优势。
你好,律师。我是一名刚刚实习的律师,现在带我的师傅让我写辩护词,请问律师聚众斗殴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的委托,并受事务所的指派,本人作为上诉人李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上诉审理期间的辩护人,由于在一审期间,本人作为被告李某的指定辩护人已经参加了本案的前期审理工作,故对本案的案情和基本事实已有较为深刻的了解,现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合议庭重视并采纳: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罪名定性不准,不宜定为“聚众斗殴罪”,而宜定性为“普通的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
1、因为从聚众斗殴的本质特征来看,被告李某是不具备的。根据刑法理论的相关解释,聚众斗殴罪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才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而被告李某在参加被指控的“聚众斗殴”时仅是一个16岁的少年,是一个刚刚脱离父母监护的从外地而来绵的一个在饭店当小工的打工者,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都根本不具有所谓的“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
2、从未成年人保护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而言,一审法院将本案上升为“聚众斗殴罪”,是有悖于《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及重教育重挽救的审判原则的。因为对未成年人过重的处罚,并不能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相反会使这些未成年人对国家法律形成一种误解和仇视,形成破罐子破摔的烂泥心理。
3、从国家对“聚众斗殴罪”立法目的来看,该罪名主要是为了打击那些类似黑社会组织为了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争夺势力范围等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对本案而言,如果上升到这个高度就有点曲解立法的本意了。
二、被告李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当轻微,相反斗殴的对方组织者张波却应对这一斗殴行为和后果负完全责任。
在一审的庭审调查中已查明,李某虽然当天因为受到刘某的无理斥责,而又当作龙某的面,怕失去面子,故死充硬汉,硬着头皮应允了刘某的到安昌河堤解决问题的提议。但他毕竟是个未成年人,根本没有财力物力和实力通过以武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就在当晚被告李某就从主观上把这件事放弃了,在一审的庭审中也查明,当晚李某正拿着酒杯等餐具准备上班,在过道上碰到刘某,于是胆怯地对刘某说“今天晚上可不可以不去(安昌河堤)”,哪知刘某一口回绝,说那不得行,我人都约好了,不去后果自负。从这一细节其实可以看出,李某在此事中其实是相当被动的。而且这一点也可以从其到达现场的表现看出来,到达现场后,也是人高马大的刘某一方掌控着现场的局面,相比较而言,李某一方在现场是势弱的,是胆怯的,是被动的。而李某当时也是一直在旁边观看的,因为斗殴过程也就短短2分钟就因为另一被告刘东实然抽出刀子砍伤了人就此结束。因而李某在整个斗殴事件中完全是被动的被迫的,而不像一审法院认定的那样将李某列为策划者和组织者。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又不起诉另一嫌疑人刘某呢,这不是明显有失法律公平公正的理念吗。
三、一审中认定被告李某“持械斗殴”证据严重不足。
在一审中,本辩护人已经提出本案中持械的责任应由被告刘东个人负责,而不应株连到被告李某。理由有二:其
一,被告李某从始至终根本没有带过任何器械,包括一根木棒都没有带过,这在一审中是调查核实而得到证实的;其
二,被告刘东持刀这一行为既没有与李某商量共谋,也没有被李某知晓或默许,只是在到达现场在刘东抽出来砍伤了人后,李某才知道了刘东持械这一事实。
而一审法院不重事实和证据,将被告刘东持械伤人的责任也判由李某承担,这明显有悖“罪刑相适应”和“罪责自负”的法制原则。而在量刑上,持械与否是有明显的差异,这就导致了刑罚明显偏重的法律后果。
故希二审合议庭充分考虑这一事实,依法作出改判。
四、被告李某是未成年人,原判2年的实刑明显偏重,更不利于被告的教育和改造。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三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判处,而根据本案中被告李某的作用、性质及情节来看,也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判处2年的刑罚应属偏重。
综上所述,鉴于从立法精神来讲,被告李某的行为尚不宜定性为“聚众斗殴罪”,从被告李某在本案的情节来看也属显著轻微,整个斗殴事件他是处于被动的被迫的地位,加之一审中认定李某持械缺乏主要证据。而根据李某系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故希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告李某的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完毕,希合议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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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辩护词要怎么写
我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经过细阅案卷和庭审调查,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对被告行为的性质定性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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