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制度是一项错误弥补制度。是指在执行中或者执 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 行政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 执行制度。规定执行回转制度,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维 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实现平 等保护。(2)规范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促进其合法正当 地行使强制执行权。(3)体现“有错必糾”原则,实现真正意义 上的公平公正。执行回转的特点是:(1)发生的时间既可以在执行中,也可 以在执行完毕后(2)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包括三个方面:被 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这里既包括实体 上的撤销、变更行为,也包括程序上的执行错误=(3)执行回转标的只能是财物。对于人身的强制执行无法回转。(4)执行回 转的方式。执行回转的方式是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恢复原 状是指原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赔偿方式。 退还财物分为几种情况: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返还特定物; 执行标的为种类物的,应返还相同规格、数量和品质的种类物; 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的,应当返还相同数额的金钱及其孳 息。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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