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被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是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3)兼职仲裁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5)担任过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和代理人的;
(6)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7)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