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参与了单位犯罪的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具体如何区分和认定上述两类人员,《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如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参加单位犯罪的人员有三类,第一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二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三类是参加了单位犯罪但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挂名法人”没有起到策划、组织、领导作用,因此通常不会认定为第一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