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形式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形式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形式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公安机关在追缴会非法集资的款额后,需要按照非法集资退赔计算比例的规定进行清退缴获资金。若查获的物品除了钱财还有其他违禁物品的,归国家所有。若清缴的资金不足以偿还受害人的债务的,需要折价偿还,且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退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