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自北京 1月4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要件,并对非法集资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
该司法解释明确,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才应被认定“非法吸金”: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多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