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销售合作协议书 中甲乙两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下面几个方面
1.有偿提供商场的有关设备、设施;
2.提供商场的经营管理及经营管理条件;
3.对乙方派遣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销售、行政培训机会;
4.负责统一制作商场的宣传广告及美工工作,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负责商场的统一收银;
6.对商品的品种选择,零售价的定价与利润分成由双方协商决定,但甲方面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七条 乙方责任
(一)商品管理
1.乙方销售的商品以第二条的内容为限。若有新增品牌,必须填写《新增品牌引进审批表》报甲方审批,经审批合格后方能上柜销售;
2.乙方存放于甲方场所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风险由乙方承担。所有商品的出货(退货、换货、撤货等)须经甲方采购部门同意,经甲方警卫人员查验并依规定的出口进出。
3.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任何性质的假冒伪劣商品,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商品的真实情况,包括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情况,不得更换商标,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已接近失效期的商品,中文标识不齐全的商品不得陈列和销售;
4.甲方在验收货时,对不符合合同规定之商品,甲方有权柜收并索赔,经验收通过的商品,甲方保留对其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滞销商品,乙方负责退、换处理;
5.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对商品实行保质量、保换货、保修理、保退货及搞好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