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五条 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第十六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工作,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情况报告,及时组·织公·安、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牵头作出终结受理结论。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