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被告死亡无继承人问题如下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依据这一规定,一个人留有遗产,即使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他们放弃继承,并不等于该财产成为无主财产,而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本案中,如果张某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其遗产房屋归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不是某一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其房屋归国家所有。而接收该财产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自然属于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但问题在于,本案是直接追加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为被告继续进行诉讼,还是先中止诉讼,通过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判决该房屋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后,再追加接收财产的部门为被告继续进行诉讼?笔者认为,既然民事诉讼法设定了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那么非常该程序不能将原为私人的财产直接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因此本案应先裁定中止,待经过特别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后,再恢复诉讼。至于财产无主的申请,则可由本案原告李某向张某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