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他人保证的债务是夫妻共有债务,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受连带职责,不顾知不知道,只索债务真实合法就必须承受。
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限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隶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限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