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对于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实践中普遍反映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
解释分九条,共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要件,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很多人都有一个疑惑,就是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资金时与非法集资到底区别在哪里呢?尤其是近年来一些私募股权基金涉嫌非法集资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更是存在较大顾虑。
那么,究竟什么是非法集资呢?《解释》中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