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以下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品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
其中1.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由住地到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往返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残疾补助费(你是十级伤残,伤残赔偿系数应为10%)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6.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