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与公婆之间不存在血缘上的关系,而是姻亲关系。所谓姻亲关系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法定继承是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为基础。正常情况下,配偶一方死亡,随着姻亲关系的结束,另一方就丧失了法定继承权,但是我国立法上鼓励丧偶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婆承担赡养义务,规定了在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岳父母、公婆的遗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这种权利。
《继承法》明文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无论其是否再婚,只要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并且对什么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做出了界定,即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