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配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限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限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坚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看无犯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法地予以解决。
2、根据上述原则,联盟审判实践,提议如下具体意见:
婚姻存续期间寓居的房屋隶属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寓居为因,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通常不超出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寓居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予以一次性经济帮助。离婚后,房屋隶属男方所有,女方以无房寓居为因,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通常不超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