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然可以进行会面交谈了。
2、自从犯罪嫌疑人身陷于侦查机关首次进行询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天开始,他们便具备了权利聘请法律顾问或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而在侦查阶段中,仅能委托职业律师担任辩护人。在经过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审批后,非律师辩护人也有机会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见面交流以及信件往来。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应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为其安排会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