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便是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目的条件,即行为人只要为了其中一个目的而非此范围以外的目的,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符合该罪的目的条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并非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过程中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的,都符合刑法典第269条的主观条件而应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或得逞后虽然实施了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但其目的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就不能适用刑法典第269条的规定。这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被人发现或发现现场有人或者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反抗等,不是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的目的,而是出于临时转变的公然强行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当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非法夺取财物,这就完全具备了一般抢劫罪所要求的主客观特征,对这类案件不应依照刑法典第269条定为转化型抢劫罪,而应直接按照刑法典第263条抢劫罪定罪处刑。其二,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出于灭口、报复等目的而杀害、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与盗窃、诈骗、抢夺罪数罪并罚。例如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入室盗窃,得逞后意欲迅速逃离,忽然想起被害人与自己曾有过不快,便让同伙先走,后持一米多长的钢筋向熟睡的被害人猛击了几下,致其头部受到重伤。本案中,王某就应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定性并承担并罚的刑事责任。因为王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又实施了暴力伤害行为,但后续的暴力行为并不是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的目的,即前后两个危害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所以前一个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三、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