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软件基本信息:软件名称a.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软件名称应简短明确、针对性强,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可参考软件行业协会发布的:品牌 产品用途与功能 “软件”的命名规范;b.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如:DOS、Windows、WPS等;c.分类号:在表中提供的原国家标准GB/T13702和国家标准GB/4754-2002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选择填写;d.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软件作品说明选择申请软件是原创软件还是修改软件。申请软件属于在原有软件基础上形成的修改软件的,请填写修改软件作品说明,简短明确阐述“该软件新增功能模块”或“程序的第10~100行”、“全部翻译文本”等。对翻译或合成软件应对其取得著作权的材料及所编入的材料进行概括性描述。说明字数限于100字之内。若原有软件已经进行登记的,应注明原软件著作权登记号。开发完成日期:选择填写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发表状态:选择填写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的方式包括:销售和向他人提供复制件,以及网上发布、产品发布、为销售目的的展示等。a.软件已发表的,请选择已发表选项,并填写首次发表日期和首次发表地点所在的国家或城市;b.软件未发表的,请选择未发表选项,并选择填写是允许公众查阅该申请登记软件的鉴别材料。开发方式:原始取得著作权的情况,选择填写表中提供的方式之一:a.单独开发:指依靠自身的条件自行开发完成的软件;b.合作开发: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依据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完成的软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权利合作开发协议;c.委托开发:指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依据委托协议开发完成的软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委托协议;d.下达任务开发:指根据国家机关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开发完成的软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项目任务书。
2、著作权人1)姓名或名称:选择填写著作权人的类别、证件类型和号码、国籍、所属省份城市和园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指的是软件的开发者或者是其他的权利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的权利,在填写请求书的时候,需要写明软件的基本信息和著作权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再提交申请即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书有哪些内容
一、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即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作品不在其列。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可以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改编、翻译等多种形式的使用,但这种使用必须是以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目的,而不能用来出版、出租、出借和其他营业性的使用。不能超出个人范围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或为盈利等目的使用均不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规定的适当引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说明某一问题;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引用比例不适当,很可能转化为抄袭,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报导新闻时事即以报导单纯的事实消息为目的,由传播媒介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片断,不可避免地再现已发表的作品。在这里应注意以下四点:
1、使用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
2、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3、符合引用的数量限度;
4、应注明被引用作品的出处。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或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这些文章通常是表明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在经济、政治、外交等问题上的重大方针政策,希望广为传播,为国内外读者、听众迅速了解。
二、软件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
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一)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二)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三)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四)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以上文字就是对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软件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等相关问题的介绍。如果在此基础上,你还有其他著作权问题不是很了解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著作权纠纷律师,以免损失和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