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主动行贿的情况下,行贿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行贿人是否实际交付财物和是否请求受贿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标准。行贿人实际交付了财物,并提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应为行贿罪的既遂。至于行贿人所希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行贿罪既遂的认定。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总之,对行贿的既遂与未遂,或者是否构成犯罪,处理时不能一概地为了不放纵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从重量刑,亦不能放任行贿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对犯罪行为不予刑事处罚或任意减轻处罚,应视情节轻重、证据取得情况、行为人社会危险性大小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