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二中民终字第02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村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村×号。
委托代理人杨飞,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北京律政德法律顾问有限公司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13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村。
委托代理人邬锦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07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月,王××起诉白××原审法院称:1997年1月16日,我与白××签定《房屋出售协议书》,购买白××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房屋八间及院落。白××承诺为我办理承诺为我办理过户及过户迁入手续,白××承担相应费用;房屋总价为十万元,我先行支付九万元,待白××办理完毕一切手续后,再支付另外的一万元。该协议签署还取得了村委会的认可。我在支付了九万元购房款后,多次催促白××办理相关手续。1997年1月20日我对原有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还在院落内新建了一间房屋,并安装了上、下水、暖气等生活设施。2007年12月,白××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并要求我返还房屋。2008年1月11日,法院判决确认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决我将涉诉房屋腾空交还白××等。由于房屋价格原因及白××的不诚信,导致我无力再行购房。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白××赔偿我区位补偿价损失、装修损失、无因管理损失等共计七十万元。
白××辩称:我与王××于1997年1月16日签订的协议原本无效。王××自1997年1月开始管理此房屋,并将该房屋一直用于出租,至今已有十一年。王××主张对房屋进行翻建的情况我并不清楚。因此我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王××返还我1997年1月16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房租二十一万一千二百元。
针对白××的反诉王××辩称:坚持我的诉讼意见,不同意其反诉要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损失。本案中,王××与白××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已经我院认定无效,对此白××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就王××对房屋的扩建及添附部分,白××应当折价补偿。因双方签订的无效合同确会为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白××对此亦应当进行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处。王××主张的无因管理损失等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王××与白××对于王××在使用涉诉房屋受益的具体数额均未提交证据,对此法院亦酌情处理。据此判决:
一、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补偿王××房屋扩建、添附折价款并赔偿王××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八万五千元。
二、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白××收益款人民币五千元。
三、驳回王××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白××其他反诉请求。上述即宅基地买卖判决书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