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甲共有三个儿子乙、丙、丁,2000年某月甲去世后,留下房屋一栋。乙作为长兄已于婚后搬出,房屋由甲妻与老二丙与老三丁共同居住。去年甲妻过世,兄弟三人商量房产的继承,现大哥因为自己有房,想放弃房屋继承权,但由于老大乙和老二丙的关系素来不好,他想把自己的继承份额只给老三。请问,这样可以吗?曾律师解答:对于此类放弃继承权又想附加条件的做法,从法理上来说,是不允许的。因为,如要放弃继承就不应附加条件,亦不应干预其他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本案中如老大真想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自己的弟弟老三,可以先以自己的名义继承相应的份额后再将其赠与给老三。这是因为:
(1)法律原则上是允许当事人附加条件作为约定限制。如我国《继承法》第16条有关被继承人规定,被继承人可在遗嘱中附有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某些条件,以此作为接受继承或遗嘱的条件,这种附加条件的遗嘱是合法的,是公民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2)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对接受或放弃继承可否附有条件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一般认为如接受或放弃继承一经附加条件会损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因而是不允许或不被认可的。以上就是对附加遗产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