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是定下开庭日期就会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来拿传票,当然,也有法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邮寄送达传票的方式向当事人进行送达,此种情况下应当确保当事人在开庭3日前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
3、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官是可以通过电话、捎口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来开庭或调解。当然,如果法院是以上述非传票的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4、当事人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不论是电话形式还是传票的形式,都应当按照法院通知的日期准时参加诉讼,作为原告,如果没有按时出庭,法院会按自动撤诉来处理;如果被告接到开庭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
5、所以说,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开庭前一定要将开庭时间告知当事人,仅以电话通知的方式没有书面通知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