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张信用卡透支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原则上不应计算累计数额,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持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时,应当以累计数额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