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主动解散也可以强制解散。解散的情形有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合伙企业解散也是需要进行清算的。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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