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1、房屋转移注销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⑴ 申请人委托别人代理注销申请的,代理人该当向注销机构应提交当事人公证的受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注销房屋坐落和委托权益范围;⑵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同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和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房屋注销参照本条规则)。
3、房屋注销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5、继承权公证书或公证书及遗言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立体图(原件);
7、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8、注销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免费规范:
1、买卖手续费:1元/平方米。
2、注销费:⑴住宅:80元/件;⑵非住宅:550元/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益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添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印花税票:5元/本(由购房人交纳)。
(三)支付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买卖手续费发票;
2、受理通知单;
3、继承人身份证,若继承人不能到场取证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四)详细办理顺序
首先到房屋所在地的司法局公证处操持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言公证书及遗言继承权公证书;然后持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到房产买卖市场操持过户;交纳相关费用并手续经过审查后,自买卖中心收件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任务日内办结;继承人持相关手续取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