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境证件罪是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的罪名,该罪名的设立为打击近年来日益突出的涉证型偷渡犯罪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骗取出境证件罪既遂的问题回答如下。由于受当时立法条件的局限,该刑法条文的规定存在着不尽完善的方面,特别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犯罪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方面都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实践中对个案的处理也不尽一致。因此笔者试图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上述争议问题做深入探讨,以期在理论上有所突破与创新,为指导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司法实践、完善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立法贡献微薄之力。本文共分四章对骗取出境证件罪进行系统研究。第一章骗取出境证件罪概述,笔者就我国和国际出入境证件制度和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概念和立法沿革等问题作概要论述。
首先介绍了我国和国际出入境证件制度,指出护照和签证是出入境的主要证件,并与此相适应形成了护照制度和签证制度两大法律制度。
其次论述了骗取出境证件罪从无到有的立法演变过程。第二章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论述了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首先对各构成要件的内容进行了阐述,
其次对如何正确理解刑法第319条中的“其他名义”、“弄虚作假”的犯罪手段、“暗渡陈仓”式组织偷渡中的骗取出境证件行为及“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要件属性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三章系统论述了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罪与非罪,骗取出境证件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出售出境证件罪的区别以及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认定等问题。第四章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立法完善。指出我国刑法第319条尚不够完善,存在缺陷主要在罪状表述方面,即犯罪对象、犯罪方式、犯罪目的方面,建议将犯罪对象由“出境证件”改为“出入境证件”,犯罪方式的规定取消,将“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目的改为“为他人出入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