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朋友最近在看婚姻法与继承法试题 ,想了解婚姻法与继承法,可以看看下面的资料做了解: 婚姻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有: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为保障基本原则的实施,《婚姻法》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结婚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1.结婚的法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第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
二,必须男女双方均达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第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以外的,在血统上和自己出于同一源的亲属,如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痴呆症。二是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是正处于发病期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结婚的法定程序 结婚的法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程序。《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3.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法定条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予以撤销的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1)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不因结婚而改变自己的姓名。双方所生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由父母协商解决。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
一,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优先于法定。 第
二,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
三,夫妻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指父母子女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均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兄弟姐妹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也应该承担扶养的义务。
(2)祖孙关系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有抚养的义务。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话,应尽赡养的义务。
四、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1.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申请时应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完全适用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继承法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继承,是指法律规定的将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制度。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接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是指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
(1)保护自然人的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平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应继承的份额。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3.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的指定继承人叫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如立有合法的遗嘱,就应首先按遗嘱的规定继承;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以及遗嘱中尚有未加处分的遗产等情况下,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 1.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成立的有效条件有: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不得取消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遗嘱的形式 依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可分为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书面遗嘱又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都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采用,也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立遗嘱后,如果认为原立遗嘱不妥,有权加以变更或撤销。如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四、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遗赠财产者称为遗赠人,承受遗赠者称为受遗赠人。 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它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方可享受接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 (六)遗产处理
1、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财产是其生前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应予没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供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包括:个人的收入;个人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个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个人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人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个人的其他合法财产。
2、有人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的地点,通常是死者生前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在分割遗产时,如遗产存在于共同财产之中,应首先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夫妻中一方死亡,应首先从他们的共同财产中分割出属于存活一方的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应首先分割出属于其他成员的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遗产的分割,应当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原则。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4、遗留债务的清偿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也可不负此种偿还责任。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则由接受遗产的单位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死者的债务。
5、继承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