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中包括对于是否法律援助包括继承纠纷的解释: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七)因劳动用工纠纷(含原规定的劳动合同纠纷),主张权利的;
(八)因工伤、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九)因医患纠纷(含原规定的医疗事故纠纷),请求赔偿的;
(十)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十一)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它事项及特别规定
一、对未成年人案件实施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本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指派律师,无须对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满18周岁,在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三)未成年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案件;
2、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3、申请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案件和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资格案件;
4、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四)未成年人作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治安处罚、行政处罚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等各类行政案件以及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自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确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经未成年自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二、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三、农民工因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劳动用工、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四、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五、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济条件可适当放宽。原则上,申请人为义务兵的,可不审查其经济困难的条件;申请人为军队干部、士官及其家属的,应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条件。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批准期限
对于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不予批准法律援助的异议与审查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禁止行为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接待咨询和受理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时,严禁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受理来访者(申请人)的咨询或法律援助申请;
二、向申请人作虚假承诺;
三、违反规定接受、索取求助人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