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主体及处罚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时负有救护治疗职责义务的军职人员,对伤病军人在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的行为。
拒不救治,是指不履行义务,拒绝对伤病军人进行救治。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负有救治职责军职人员的救治义务,伤病军人的合法权利及国家武装部队的责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负有救治义务的军职人员拒绝救治伤病军人的下列表现:
1、明知是伤病军人而不予救治;
2、明知有条件救治而不予救治;
3、其他拒绝救治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救治职责义务的军职人员,不具备这一特殊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负有救治职责义务的军职人员明知是伤病军人而拒绝救治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刑法规定:
1、有条件救治而拒绝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