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说,就是年减年,月减月,天减天,算头不算尾。
再如客户于A年B月C日贷款,D年E月F日来还息。
万用公式:计息天数=((D-A)*12+E-B)*30+F-C
特别说明:如果是闰年如2004,2008,2012年2月份会多一天,如果还息日至贷款日跨了闰年的2月,都要再加一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