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刑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极其严重的,应当立即判处死刑,受害者反应强烈。但被告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依法决定限制或者减刑。能够适应犯罪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限制减刑。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情况作出裁判,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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