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抚养子女的一方,另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具体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材料:共有财产情况,如房产证、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