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女,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君,女,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
原告夏某诉被告范某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本案当死亡,等待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本院通知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由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可以继承本案被继承的遗产。故夏不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夏某托代理人陈某、被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是母女关系。原告母亲于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告与原告父亲于2再婚。坐落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名下,产权登记日期为,是与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继承房屋产权。
被告范某君辩称,被告是原告的继母,被告与夏于月再婚。系争房产是与的共有财产,同意该房屋产权归原告,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继母女。坐落于共有财产
以上事实,由房地产登记册、结婚证、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放弃遗产的书证、估价报告及当事人陈述为证。以上是遗产房产判决书的相关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