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福州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规定;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小额遗产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是广东省公证协会推出的一项便民措施,相比一般的继承公证具有方便、快捷、程序简单的特点。
所指小额遗产范围为总价值较少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企业)金等财产。
申请人范围: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亲自申请办理。
申办此项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凭证;
(二)申请人是被继承人配偶的,还需要提供结婚证;
(三)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成年子女的,还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离婚、丧偶未再婚证明等;
(四)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父母的,还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无婚姻登记证明或离婚、丧偶未再婚证明、被继承人子女情况证明等;
(五)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适用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办证程序的情形:
(1)申办继承的遗产包含非小额遗产的;
(2)继承关系较为复杂的;
(3)小额遗产的登记或者直接保管单位非本地的;
(4)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或生前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
(5)申请人在公证信息库中留有不诚信记录的;
(6)有证据表明继承人之间存有争议的;
(7)其他不宜适用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办证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