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走私淫秽物品罪构成条件: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和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规定。
三、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和严禁淫秽物品走私传播的制度。淫秽物品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特殊物品。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海关对该物品实行禁止进出口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和其他淫秽物品。“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上述淫秽物品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目前审理案件时可依照国家新闻出版署1988年制定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来确定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对影片的鉴定,根据公安部1996年12月5日《关于淫秽电影鉴定问题的批复》,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是否属于淫秽影片。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禁止淫秽物品进出口的规定,如1995年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海关总署《关于查禁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等。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各种方法,避开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淫秽物品走私进出境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绕过海关、检查站以及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物品两种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构成本罪:
(1)直接向走私淫秽物品的人收购淫秽物品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淫秽物品的。与走私淫秽物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走私淫秽物品的,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润;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在社会上进行扩散。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