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的违纪与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区别在于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
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情况:单位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
如单位的领导为了单位的利益,授意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单位收入在单位法定会计账簿、会计科目上不显示。这种情况下,为了单位利益,单位决定公款私存的,仅构成公款私存的违纪。但是,若单位的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可直接按其所涉嫌罪名处理。
第二种情况:个人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
一种情形是经手公款事务的人员(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银行利息收入,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擅自存入个人账户;另外一种情形是,为个人私利而将公款存入银行的,或者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或者收受金融机构好处而公款私存的。
对于前者,评价为挪用公款基本不存在争议。对于后者,有观点认为,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在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只要求有挪的行为即可,用是超客观构成要素,即不要求有用的行为,对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仍应区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
若是单位行为,体现单位的意志,则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否则,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而擅自将公款私存的,也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因为未经单位同意,便擅自决定公款私存,便使单位丧失对公款的控制,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