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父母再婚后的赡养义务
首先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其次,非婚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问题。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非婚生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应因为父母的婚姻关系改变而终止。
再次,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问题。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此可以推定,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子女对养父母也是负有赡养义务的,并且这种义务不随养父母的婚姻关系改变而终止。
综上所述,不论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婚生、非婚生或是收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都应当适用婚姻法关于子女对父母赡养的一般规定。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