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后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二者行为的起因不同。
前者的起因或者说起意,有的是为了争夺称霸的势力范围,有的是无理、无故惹是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或为满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发;而后者,一般是因纠纷而引起,大都是一人一事。
(三)二者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
前者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后者表现的较为单一。具体地说,前者的表现形式有:
(1)因其不轨的行为受到批评、斥责而大打出手;
(2)对互不相识的人在人多拥挤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乱,横冲直撞;
(3)两人或多人纠合在一起窜街扫巷,拦阻车辆;
(4)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或者故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
我们国家对于寻衅滋事和殴打他时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殴打他人的身体达到了轻伤以上的后果,就会按照故意伤害罪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当然寻衅滋事,如果情节恶劣的话,也是需要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因此两者从法律上来说的话都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